内高班大学毕业生就业政策问答
信息来源:流程指南  发布日期:2014-06-10  浏览次数:2854

内高班大学毕业生就业政策问答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收的内高班学生大学毕业就业工作的意见(教民〔20083号),自治区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将有关文件编制成就业政策问答,供学习宣传和就业指导。

 

第Ⅰ部分  内高班大学毕业生基本就业政策问答

一、内地新疆高中班高校毕业生档案存管、户籍迁移、组织关系转接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按照教民〔20083号文件精神,离校前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内地新疆高中班(简称内高班)高校毕业生,档案寄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简称自治区内学办)存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由接收单位开具《调档函》、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办理还需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来人、来函送达自治区内学办,由自治区内学办将档案转寄接收单位人事部门,一般不能由个人自行提取。

毕业生离校前应主动提醒所在高校将本人档案、报到证开具至自治区内学办(地址:乌鲁木齐市钱塘江路216号,邮编830000,户籍迁移证开具至新疆生源地。毕业生返回新疆时,须凭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等材料,前往自治区内学办报到登记及办理报到证改派(特殊情况也可委托办理);报到登记后毕业生应在报到证、户口迁移证规定的时间内到生源地(州、市)、县(市)人社部门、原迁出地公安部门办理报到及落户手续。

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须将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离校时尚未转正的毕业生党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所属党组织提交转正申请。

二、内地新疆高中班高校毕业生档案委托自治区内学办存管,其工龄计算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关于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用)大中专毕业生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0959号)精神, 201311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联合下发《关于内高班高校毕业生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3149号),文件规定:

1、教民[20083号文件第四条明确规定:“毕业时尚未落实就业岗位的新疆班大学毕业生须根据学校规定按时离校,学校应及时把其户口和人事档案等相关材料转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的要求,自治区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简称自治区内学办)负责内高班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跟踪管理及人事档案委托管理等工作。

2、委托自治区内学办保存人事档案并在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内高班高校毕业生,被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后,由自治区内学办出具档案委托代管时限证明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缴费年限计算工龄。

3、机关事业单位及乡(),区()自行聘用无编制的内高班高校毕业生,其人事关系和档案委托自治区内学办管理的,被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后,经自治区内学办出具证明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在机关事业单位及乡(),区()缴费年限计算工龄。

4、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内高班高校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缴费年限)。

三、内地新疆高中班高校毕业生申请留内地就业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答:按照教民〔20083号文件精神,毕业生需向自治区内学办提交:①本人留内地就业(含读研)申请、②身份证双面复印件、③学生证复印件,其中①②③项可集中在1A4纸张,④三方就业协议书复印件及接受传真号码。经自治区内学办审核通过后1-2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留内地就业的函,毕业生可持函至所在高校办理相关手续。

四、内地新疆高中班高校毕业生离校后需向自治区内学办提供哪些信息?

答:一是当个人信息(联系电话、就业状态、就业单位等)变更后,需配合自治区内学办做好就业指导及跟踪服务。方式一:毕业生来人来电报到登记(特殊情况也可委托办理);方式二:登陆www.xjban.com,根据内地新疆高中班大学生登记系统相关提示进行修改,曾经登陆并选择“已确认”选项导致无法修改或密码忘记者可来电咨询;方式三:通过就业工作信息联络员(20139月开始以内高班入学年份、年级区别,由每所内高班办班学校每个年级推荐1名)修改;二是可自荐或推荐内高班高校毕业生就业典型事迹,自治区内学办将择优通过报纸、网站、微博、简报、刊物等形式进行宣传。

五、什么是“改派”?

答:改派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开出后,毕业生要求变更就业单位或派往地,需重新办理派遣手续的过程。规范的说法是“调整就业去向”,俗称“改派”。毕业生因对原工作单位不满意或被用人单位辞退等,确需调整工作单位的,可以办理“改派”。一般不宜因个人原因频繁办理“改派”。

各地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只能在本辖区内调整毕业生就业去向(即改派),不能跨区域改派。毕业后两年内(个别省为一年),毕业生若要跨区域改派,则必须回到毕业学校办理;毕业两年后,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均不再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证》,而是要将毕业生档案转至人事代理机构,由人事代理机构为毕业生办理工作调动手续。

六、什么是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该计划研究生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和义务?

答:该计划是国家为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定向培养具备硕士、博士学历学位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而专门实施的专项招生计划。具体根据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及《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05]11号)精神执行。该计划一般于每年10月份启动,由自治区教育厅高等教育处负责组织实施。

考取该计划研究生后,考生须与自治区教育厅、培养院校签订有关协议,毕业后必须回新疆工作5年以上,期间档案、学位证、毕业证由自治区教育厅保管。毕业生因个人原因违反协议规定,要承担协议规定的违约赔偿金。

七、什么是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答: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款负担,国家制订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2009年,自治区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新财教[2009]223号,以下简称“新财教[2009]223号”)明确规定,高校毕业生到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服务期满后其学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八、《代偿暂行办法》中的基层单位具体包括哪些?

答:新财教[2009]223号第四条规定,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1、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乡(镇)和农村中小学及学校双语班和幼儿园、乡财政所、国有农(牧、林)场、水利水电站。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2、工作现场地处县以下的气象站、水文站、地震观测站、煤矿、矿山、采油基地、草业科学站、林业站等基层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3、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各级各类单位均视同基层单位。

九、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是多少?

答:新财教[2009]223号第六条规定,凡符合代偿资助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具体方式是什么?

新财教[2009]223号第七条规定,自治区本级财政对获得自治区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自治区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新财教[2009]223号第十三条规定,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给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学费代偿资金由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划拨到有关高校,由高校在30个工作日内将学费代偿资金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

十一、高校毕业生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答:新财教[2009]223号第九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向学校递交《自治区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自治区艰苦边远基层单位服务三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2、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确认书(计划书)时,应注明己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自治区代偿资助,如果获得自治区代偿资助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

3、高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毕业学生的申请资格,在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在校表现、借款合同、成绩单、就业协议、录用通知书、学费发票等)集申报送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高校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申报送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3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4、内地高等院校的毕业生,除需提供上述()()()款材料外,还需提供由就读学校所在省(区、市)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申心(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提供的获得助学贷款的书面证明。

十二、对未满服务年限而提前离开上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应作何处理?

答:新财教[2009]223号第十一条规定,除因正常调动、提拨、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服务年限(含内地生源),提前离开上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必须要求毕业生本人及时向办理代偿资助的原高校(或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取消自治区代偿资助资格。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毕业生,必须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改由毕业生本人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给高校和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及当地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凭毕业生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的还款计划书及原高校(或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证明为其办理离职手续。高校应将上述有关情况及时通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自治区代偿资助资格申请,不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及时录入国家金融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就业单位和高校、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申心将根据具体情况有权通过媒体等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及违约情况。

十三、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有哪些优惠政策?具体范围包括哪些?

答: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新财教[2009]183号,以下简称“新财教[2009]183号”)规定,决定自2009年起,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新财教[2009]183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中的高等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新财教[2009]183号第四条规定,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毕业生指上述高校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以及从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形式到部队参军的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在内。

十四、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申请办理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的标准是多少?代偿方式是什么?

答:根据新财教[2009]183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国家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在高校毕业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新财教[2009]183号第七条规定,国家对获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在高校毕业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十五、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申请办理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答:根据新财教[2009]183号第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

1、每年615日前,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并向就读高校递交《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毕业后还款计划书复印件,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2、每年630日前,高校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在《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中请表》上加盖公章,连同《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一起交给学生本人。

3、每年1031日前,高校毕业生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时将《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4、每年1231日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后,向其发放《应征入伍通知书》,并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等情况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分别在《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5、次年115日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户籍为本县(市、区)的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的《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寄送至应征入伍毕业生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6、地方高校和中央部门高校应在收到上述材料10个工作日内,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地方高校应征入伍毕业生的材料由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7、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中央部门高校报送的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和审核工作,确定当年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享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本息的最终名单以及具体金额。

有关学费补偿、代偿政策由自治区教育厅教育外资办负责实施,办公电话为:0991-76060977606099,文件及申请表格可登录http://www.xjedu.gov.cn查阅下载。

 

 

第Ⅱ部分  新党发[2010]18号文件政策问答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意见》(新党发[2010]18号,以下简称新党发[2010]18号),自治区内学办将新党发[2010]18号文编制成就业政策问答,供学习宣传。

一、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新党发[2010]18号第二条第十三款规定,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当年新招用大中专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5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4000元为限额扣减地方税收,其中,对吸纳南疆三地州、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限额标准可上浮20%

二、企业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可享受什么样的贷款贴息政策?

答:新党发[2010]18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各类企业新招用南疆三地州、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或女大中专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还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贴息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5年。贴息额度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累加计算,据实贴息。

三、大中专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可享受什么补贴政策?

答:新党发[2010]1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大中专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

四、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新党发[2010]18号第二条十一款对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作了如下政策规定:

1、对初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创业备案”制度,备案期一年,不收取任何费用。对大中专毕业生初次创业申办企业的,实行注册资本“零首期缴纳”,自领取营业执照2年内缴足出资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2、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额度可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可延长至3年,到期确需延期的,可展期1年。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已经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按时足额还清贷款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可提供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3、对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实行用水与工业用水同价,用电与非普工业用电同价政策。

4、对初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免缴地方税收3年,减半征收地方税收2年。

五、大中专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家庭服务业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吗?

答:新党发[2010]18号第二条第十五款规定,对通过灵活就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等实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按照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六、大中专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和边远地区就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新党发[2010]18号第二条第七款规定,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乡(镇)、村和城镇社区就业,享受生活补贴和社保补贴,对到南疆三地州和国家、区定贫困县、边境县农村乡(镇)、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生活补贴标准可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含“三险一金”)的2倍,期限不超过3年。

七、什么是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赴对口支援省市培养计划?

答: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赴对口支援省市培养计划是指从2011年起,主要组织少数民族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对口支援省市参加一定期限的培训、见习和培养锻炼。

八、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新党发[2010]18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对有意愿参加职业培训的大中专毕业生,全部实行免费培训。

1、参加就业观念和就业政策引导性培训、就业技能培训,给予培训和伙食补贴。 

2、对企业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和订单培训的给予培训补贴。

3、职业院校、技工学校组织大中专毕业生开展技能培训,给予培训补贴和交通补贴,对实现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再给予师资和设备损耗补贴。

4、赴对口支援省市接受技能培训的,给予补贴。

5、对开展少数民族毕业生汉语言培训,给予补贴。

6、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和自治区统一鉴定,取得合格证书后,给予培训鉴定补贴。

九、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新党发[2010]18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培训机构开展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培训,给予培训补贴,对创业成功的大中专毕业生给予奖励。高校组织有创业意愿和条件的在校生在毕业学年参加创业培训,给予培训补贴。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大棚种植、林果种植、畜禽养殖等设施农业技术培训,享受创业培训补贴政策。

十、自治区保障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基本生活具体有哪些措施?

答:新党发[2010]18号第二条第六款规定,对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语言、技能、创业培训的,在参加培训期间,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生活补助。对赴内地省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大中专毕业生,按照自治区实施的赴对口支援省市培养计划生活补贴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十一、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有哪些新政策?

答:新党发[2010]18号第二条第十一款规定,见习单位要为见习大中专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见习单位再给予见习毕业生一定的生活补助。对见习期限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将余期限见习补贴补发给见习单位。

 

 

第Ⅲ部分  新人社发[2011]14号文件政策问答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就业的意见》(新党发[2010]18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就业的意见(试行)>有关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1]14号,以下简称新人社发[2011]14号),现将有关规定编制成政策问答,供学习宣传和就业指导。

一、企业招用南疆三地州、少数民族或女大中专毕业生,如何享受贷款贴息政策?贴息资金如何计算?申请、审核程序有哪些?有无审批期限?

答:新人社发〔201114号第一条规定,对在新疆注册的各类企业,以及在新疆承揽生产经营和工程项目的企业,自201111日起,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少数民族或女性大中专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新党发〔201018号文件规定,在国家规定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

1、贷款贴息的额度。贴息额度根据企业实际用人数累加计算,按照每人每年5

万元的贷款额度标准据实贴息。

2、享受贴息的期限。享受贴息的期限为每名大中专毕业生与企业签订合同实际履

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5年。

3、贴息的利率标准。贴息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4、贴息资金的计算。在金融机构规定的贷款总额和贷款期限内,按照实际招用的大中专毕业生人数乘以人均5万元贷款额度,再乘以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当年实际付息金额小于计算贴息金额的,以实际付息额为准。

5、贴息贷款的管理和结算方式。贷款贴息政策实行属地管理,采取“先付后补、据实拨付、按年结算”方式。

6、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程序。符合条件、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贷款贴息申请认定,并同时递交企业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新招用大中专毕业生花名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及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工资支付凭证、企业在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贷款合同、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经县级及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拨付给企业。

7、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当年新招用人员按上述申请、审核程序和办法执行。

8、政策审批期限。自20111120151231

二、大中专毕业生到企业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及期限是多少,如何申请?

答:新人社发〔201114号第二条规定,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新党发〔201018号文件规定,可享受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全额补贴。

1、补贴标准及期限。大中专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为基数,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

2、申请、审核及发放程序。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返还办法。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企业造册汇总,同时持个人申请、《就业失业登记证》、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证明、工资支付凭证、个人银行卡号等材料,按照原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918号)规定的申领程序,按季度申报,经县级及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申请者本人。 

3、审批期限。自20111120151231

三、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享受培训补贴的标准是多少,补贴程序有哪些?

答:根据《通知》第三条规定,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可享受规定标准的培训补贴。

1、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就业观念、就业政策培训,按照每人5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其中30元为培训补贴,20元为毕业生伙食补贴。

2、企业吸纳毕业生就业,开展16个月岗前技能培训或培训合格证书后,给予培训鉴定补贴。                                                            

3、补贴程序:企业或培训机构培训前填写《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职业培训(鉴定)花名册》,报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审定备案。培训结束后填写《职业培训(鉴定)申请补贴登记表》,并持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证》、《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书》和《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花名册》,到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自治区现行补贴标准将资金直接拨付企业或培训机构账户。

4、培训机构组织毕业生开展36个月技能培训,毕业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培训鉴定补贴。在南疆三地州和阿克苏地区所属县(市)、乡(镇)进行异地技能培训,毕业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除按现行规定给予培训鉴定补贴外,再给予师资和设备等损耗特别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每人300元。毕业生有组织到异地培训机构参加培训,按照每人不超过2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 

5、对援疆省市培训机构来疆开展技能培训和受援县(市)组织毕业生到对口援疆省市进行技能培训的给予培训鉴定补贴,补贴标准按照自治区现行标准执行。

6、少数民族毕业生就业参加强化汉语言培训,按照每人每月150元标准给予汉语言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最多不超过6个月。

7、创业培训机构组织毕业生开展创业培训,按照自治区现行规定给予补贴,创业成功的毕业生给予1000元奖励。高校创业指导中心组织本校本年度毕业生开展创业培训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后,按照自治区现行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的20%给予补贴。毕业生创业培训补贴程序参照本条第二项规定执行。创业成功毕业生1000元奖励资金拨付办法由各地州市制定。毕业生参加的大棚种植、林果种植、畜禽养殖等农业实用技术培训,享受创业培训补贴政策。

8、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职业培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本年度毕业生)初次

参加“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心理咨询、公共营养”等高新技术职业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和自治区统一鉴定职业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按照五级职业资格200元、四级400元、三级600元、二级800元、一级1000元标准给予培训鉴定补贴(职业目录以自治区当年公布为准)。

四、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可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吗?标准是多少?如何申领?

答:新人社发〔201114号第四条规定,对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语言、技能、创业培训的,在参加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补助。

1、生活补助标准: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2、补贴的程序:由毕业生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培训机构出示的证明等材料,向所在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汇总造册,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复核后,按月将生活费补贴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3、补贴期限:补贴期限与培训期限相同。

4、对赴内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大中专毕业生,按照自治区实施的赴对口援疆省市培养计划生活补贴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五、高校毕业生到南疆三地州、国定、区定贫困县、边境县以下农村乡镇、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生活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新人社发〔201114号第五条规定,对高校毕业生到南疆三地州、国定、区定贫困县、边境县以下农村乡镇、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3号文件抓好大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23号)和新党发〔201018号文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生活补贴政策。

1、社会保险补贴仍按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

2、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含“三险一金”)的2倍执行。

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对201111以前在南疆三地州、国定、区定贫困县、边境县以下乡镇、村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生活补贴政策未执行到期的,剩余期限内的生活补贴标准按照新党发〔201018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企事业单位安排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费补贴如何申领?

答:新人社发〔201114号第六条规定,对见习期限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一次性补发给企业。

补贴程序:企业可持企业营业执照、提前招用的见习毕业生花名册、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资支付凭证、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新党发〔200911号文件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1号)规定的申领程序办理。

七、从事灵活就业、家庭服务业等实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如何享受全额养老保险补贴政策?

答:新人社发〔201114号第七条规定,对从事灵活就业、家庭服务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按照新党发〔201018号文件规定,按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养老保险补贴政策。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补贴申请和拨付程序,仍然按照新人社发〔20101号文件规定的申领程序办理。对201111以前从事灵活就业、家庭服务业等实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911号)文件规定,享受50%养老保险补贴政策三年期限未满的,剩余期限内按照新党发〔201018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什么是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失业实名登记制度?

答:新人社发〔201114号第八条规定,各地建立和完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失业信息登记制度,实行实名制管理。从201111日起,对新疆户籍关系的未就业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等相关资料,由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并办理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凭证享受各类就业扶持政策和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对未按规定办理失业、就业登记的大中专毕业生,造成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不能落实的,应由本人负责。对毕业生因个人原因三次不接受推荐的就业岗位,当年不再进行失业登记,并记载备案。

 

联系部门:自治区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就业指导管理科

办公电话:0991-77537637753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