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办理依据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11 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
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社[2012]68 号)
二、 受理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处于劳动年龄段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征地劳动力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以个人或者家庭成员共同劳动方式,通过从事微型的非企业商事行为,为社区居民及家庭提
供直接服务的自主创业者。
三、 担保金额和担保期限
1. 自主创业起步阶段,担保额度为 3000~8000 元,担保期限为 3~18 个月;
2. 自主创业发展阶段,担保额度为 1~3 万元,担保期限最长为
3 年。
四、 申办条件
1. 自主创业者无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2. 自主创业者曾获小额担保贷款的,必须已还清贷款本息;
3. 创业项目符合为社区居民及家庭提供直接服务的特征,自主创业者被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认定为“自主创业”,并
做就业登记备案。
五、 申办流程
1. 自主创业者申请初创阶段微量担保贷款
1) 申请受理:自主创业者应按要求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向常住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担保申请;受理部门对自主创业者的个人身份状况、自主创业情况以及有无经济违
法犯罪行为等进行核实;
2) 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劳动手册(已做好自主创业就业登
记备案记载)和《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就业登记备案表》。
3) 区县审核: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对自主创业者个人信用情况和
自主创业项目特征进行核实。
4) 银行放贷:银行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有关信贷规定办理放贷手续。
2. 自主创业者申请发展阶段微量担保贷款
1) 申请受理:自主创业者应按要求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向常住地的街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担保申请;受理部门对材料进行
核实;
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劳动手册、《自主创业微量担保贷款还款计划书》和初创阶段微量创业贷款的还清本息证明。
2) 区县审核: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对自主创业者个人信用情况和自主创业项目特征进行核实,组织创业专家进行项目论证和推荐。
3) 银行放贷:银行按有关信贷规定开展贷前调查,办理放贷手
续。
六、 自主创业微量担保贷款贴息
凡按期还清微量担保贷款本息的自主创业者,可自还清之日起 3 个月内,带齐相关材料向原受理贷款的区县就业促进中心申请贷款贴息;符合贴息条件的,将按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予以全额贴息。
材料包括:银行提供的还清本息证明、付息凭证和《自主创业微
量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
七、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 友情提示:
1. 微量创业贷款是由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自主创业者应当诚实守信,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2. 对未按规定完全偿还微量创业贷款的自主创业者,将被记入个人信用系统。这将会对自主创业者申请住房、购车等消费贷款,办理信用卡,以及就业、出国等产生不利影响。
3. 对恶意逃废贷款债务的自主创业者,有关机构将依法追究其
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