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办理依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地方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完善小额贷款利息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就发
[2010]67 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3]38 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鼓励创业带动就业行动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5]44 号)
二、 补贴范围和条件申请小额贷款利息补贴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申请人为在本市注册经营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四类创业组织的法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2. 在本市获得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小额贷款;
3. 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
4. 创业组织吸纳本市户籍人员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5. 小额贷款用于创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6. 按期还清贷款本息
三、 补贴标准
利息补贴的金额根据创业组织贷款期间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情况确定,用工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每满 1 个月的贴息 1 个月,每人每年贴息最高不超过 2000 元。利息补贴的总额以贷款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为限。小额贷款利息补贴期限最长为 1 年。
四、 办理流程
1. 创业组织在按期还清贷款本息之日起 3 个月内,可凭工商营业
执照(若借款人为法定代表人个人,则还须提供其本人身份证)、还本付息证明、税务登记证、最近一期纳税凭证、招用人员名册、与招用的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签订的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向贷款所在地的区县创业指导服务部门申请利息补贴。
2. 区县创业指导服务部门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借款还款情况、经营情况以及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且稳定就业的情况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核。
3. 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核通过的,由区县失业保险部门通过委托代理发放银行,支付到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或其
法定代表人在相关银行开设的个人实名制银行账户。
五、 受理部门
贷款所在地的区县创业指导服务部门。
六、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 其他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符合申请创业贷款利息补贴、小额贷款公司利息补贴、商业银行贷款利息补贴条件的,且贷款期限有重叠的,利息补贴政策不得同时享受。